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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,煤礦巖心管應當加強地質預報工作。掘進工作面掘進前,必須查明掘進巷道及其周圍的地質構造、巖漿巖體、陷落柱、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、煤(巖)與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危險區、受水威脅區、技術邊界、采空區、地質鉆孔等。,并編制掘進地質說明,取得煤礦巖心管總工程師的批準。
第二條,煤礦巖心管設計錨桿支護前,煤礦巖心管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現場調查和圍巖地質力學評價,查明圍巖結構,確定巖石物理力學參數,對圍巖進行分類,確定重點管理類別。
第三條,煤礦巖心管應當優先在卸壓區布置巷道,避免巷道位于采動應力影響區和應力集中區。
煤礦巖心管應堅持“一巷一設計”的原則,在對巷道圍巖進行地質力學評價的基礎上,采用工程類比和理論計算的方法設計錨桿支護。錨桿支護設計應明確規定錨桿的形式、規格、安裝角度、錨桿拉拔力和錨索預緊力。錨桿支護設計的支護強度必須滿足相應的圍巖條件,才能保證支護牢固。錨桿支護設計應由煤礦巖心管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、地質、掘進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,并將主要技術參數納入作業規程。采(盤)區各煤層初次采用錨桿支護的煤巷,錨桿支護設計應經煤礦巖心管上級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,沒有煤礦巖心管上級公司的,應經礦長批準。